乡政府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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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义县稍户营子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乡政府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行初3号X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义县稍户营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三、责令被上诉人义县稍户营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耿**于2020年9月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义县稍户营子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缴纳5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耿**已预交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分别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