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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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富锦粮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保富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改变,为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应查明保富公司收取富锦粮库租赁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无合法依据应查明不当得利的具体数额,以及利息损失是否应予保护。另,审理中如发现本案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可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0)黑81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7.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