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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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 福建省古田县亚佳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古田县亚佳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货款119660.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