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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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湖南三泽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三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850元,由刘**负担205850元,由湖南三泽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三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50元,由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