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德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
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山廖凯建材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工程款7111514.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711151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7000000元工程价款内对徐**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0000元,由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0元,徐**负担30790元,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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