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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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工程款7111514.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711151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7000000元工程价款内对徐**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0000元,由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0元,徐**负担30790元,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