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周*与被告陈*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所有权约定》无效”;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长沙市房屋(权证号码为:201××××40**)协助过户至被上诉人周*名下;

四、驳回上诉人周*、陈*的上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指定行为,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共计120元,由上诉人周*、陈*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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