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解除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郑*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变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张*、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10幢9层0901号的房屋,并协助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三、变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张*、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63379.93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12748.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返还完毕时止的利息,以1050631.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全部返还完毕时止的利息”;

四、变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张*、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2649.86元”;

五、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郑*已付购房款1324928元;

六、维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驳回太原冠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4元由被告张*、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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