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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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赵*、阎*、王**、张*、山西罗蒙服饰有限公司、太原市卡洛迪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欣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