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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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2020)藏02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2020)藏02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2020)藏02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达*向杨*支付各项赔偿金205,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驾乘人员意外保险限额内向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7,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上述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达*负担38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达*负担38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