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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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766.67元(2018年3月23日至12月20日共272天,300,000元×4.75%÷360×272天);自2018年12月21日起占用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偿还欠款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8.9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起诉标的313,260元,给付标的310,766.67元,占起诉标的的99%。案件受理费5,938.91元由被告***负担,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59.9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