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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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44435.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443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9.85275%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陈**、李**对上述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