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481154.9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2元,减半收取5896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8996元,由原告刘**负担1310元,被告凌**负担52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缴款账号62×××66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缴款账号62×××744,被告凌**缴款账号62×××90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