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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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仓储公司 额敏县佳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仓储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额敏县佳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支付运费234435.33元; 二、驳回原告额敏县佳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3.97元,减半收取2716.99元,由原告额敏县佳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负担308.73元,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仓储公司负担240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