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门市金达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奋强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