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门市金达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奋强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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