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2670.7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670.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莫**。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3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原告莫**在诉讼中表示其胜诉部分的诉讼费直接由被告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返还,故被告江门市科泽家禽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莫**支付诉讼费183.39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