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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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布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干道支行 新乡市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案涉还款协议针对恒基公司、高科公司、联华公司在中原银行东干道支行的五笔贷款进行了汇总,并就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及履行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系对原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据协议约定第二期本金200万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中原银行东干道支行仍依据原承兑协议向债务人主张承兑垫款2906507.44元及相应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中原银行东干道支行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干道支行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