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古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叶**、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古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叶**、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古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270元。

三、被告项**、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履行完代偿责任后,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1元,由被告叶**、徐**、项**、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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