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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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深海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深海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夏**厂房租金240833.25元。 二、驳回原告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原告负担878元,由被告浙江深海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12元;鉴定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