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共计203 000元。事实与理由:胡*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2019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邢台仁爱整形韩国派”(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人民的名义>高小琴纵横官场的秘密武器!》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附有“仁爱综合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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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系演员,在2016年上映的影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扮演“高小琴”。被告系从事医疗美容等业务的经营者。

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视频显示:取证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20日及2021年3月17日;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在其认证的涉案微信公众号“邢台仁爱整形韩国派”(微信号:×××)发布《<人民的名义>高小琴纵横官场的秘密武器!》的文章,阅读数19,文中使用包含胡*肖像图片10张作为配图,其中2张为重复使用,8张为剧照,文中另有“仁爱综合美眼 解散各种不完美眼型”“四月钜惠项目”的图文宣传推广内容。庭审中,经查,该文章未删除,阅读数为20。

原告为证明其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提交了胡*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

上述事实,有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侵权页面、微信平台认证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手机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发布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文章内容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联,具有一定商业使用目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核实侵权文章未删除,故原告请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对原告肖像的使用方式和影响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因为被告是在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微信公众号为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胡*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胡*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原告就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48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胡*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胡*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邢台仁爱医院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 000元;

四、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负担609元,由被告邢台仁爱医院负担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已发生260元),由被告邢台仁爱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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