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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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一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州西力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天一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6239.30元,并从2018年X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笔3596239.30元工程款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天一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95.00元,共计4526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天一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