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百城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美加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城公司赔偿美加德公司损失2368500元;2.平安公司对百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百城公司、平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加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吴国强原系美加德公司股东。2015年5月19日,美加德公司原股东及投资人对股份转让前美加德公司开发的御景湾一期房产资产进行分配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根据决议: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对一期资产进行分配自行销售;吴国强分得御景湾一期开发共计88套房产权益,价值8035.180964万元;因一期资产已抵押在浦发银行福州分行,销售时应预留还贷款、税收等费用;分配到各股东的一期资产在销售时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可销售等内容。2015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受理百城公司与吴国强、历建伟、福建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潭民初字第3283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百城公司的申请,对吴国强在御景湾一期分配的资产予以保全。2016年2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潭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吴国强拖欠百城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定于从2016年2月起每个月29日偿还百城公司借款本金83万元,直至借款清偿止;历建伟、福建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约定还款,应从2013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吴国强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4月18日,百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拍卖在诉讼阶段所保全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在一审法院将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闽0703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一审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4日,百城公司以美加德公司为被告,吴国强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案号:(2017)闽0703民初2178号],请求:美加德公司代为清偿其对吴国强的到期债务,支付百城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共计2048.7250万元。在诉讼中,百城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美加德公司代为清偿其对吴国强的到期债务,支付百城公司600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2017年7月26日,百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转水埠“XX名郡”,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其在平安财保南平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提保函》约定,百城公司已向平安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金额1500万元为限,若因百城公司申请错误给美加德公司造成损失的,平安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美加德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闽070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转水埠“XX名郡”,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由于百城公司将诉讼标的由2048.725万元变更为600万元,2017年11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闽0703民初21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保全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转水埠“XX名郡”,价值600万元的房产,超出部分查封标的房产予以解除。2017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闽070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认为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不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债权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次,2015年5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原股东对一期开发权益的分配和后续义务承担所作的决议,其实质是对今后股东权益分配而作出的内部约定,并不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故判决驳回百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城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加德公司上诉案件过程中,根据美加德的申请,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7民终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变更保全美加德公司的五间住宅及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账户中的100万元现金等。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7民终35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上述冻结的五间住宅和银行存款。2018年4月1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7民终359号民事判决,认为美加德公司与原股东就开发、销售御景湾一期房产的权益及后续义务如何分配与承担达成的《股东会决议》,是美加德公司原股东间达成的分配方案,并非明确的债权。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即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债权金额与履行期限。百城公司以该《股东会决议》为据,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吴国强对美加德公司享有明确的到期债权,该主张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年**月**日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百城公司对涉案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美加德公司是否因案涉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是多少;3.平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关于百城公司对涉案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问题。界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主观因素来看要求申请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即达到合理人标准,否则法院就能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从客观效果看,申请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权利的主体,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本案中,百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自己在代位权纠纷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可以推定百城公司主观上对美加德公司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而从客观效果上看,在代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美加德公司的原股东吴国强等之间就开发、销售御景湾项目一期房产的权益及后续义务如何分配与承担达成的《股东会决议》,是美加德公司原股东间达成的分配方案,并非明确的债权。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既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债权金额与履行期限。百城公司以该《股东会决议》为据,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吴国强对美加德公司享有明确的到期债权,该诉讼请求被驳回,继而其保全行为给美加德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客观上存在违法性。综上,百城公司对涉案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美加德公司是否因案涉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的问题。确定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须紧扣两个要件:一要确定实际损失的存在;二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申请有因果关系。首先,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失范围的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案中,美加德公司因为百城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可以是因房产被保全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也可能是因为解除法院查封而提供反担保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等。客观上,法院对美加德公司的房产进行保全,限制了美加德公司的售房,亦造成了美加德公司的损失。其次,美加德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财产保全之前,美加德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楼盘××商品房及在建工程向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贷款年利率为5.795%。由于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冻结了美加德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于2017年11月17日变更为600万元,直至2018年5月4日解除冻结。美加德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为421050.41元[(1500万元×5.795%÷365天×110天)+(600万元×5.795%÷365×167天)=261965.75+159084.66元=421050.41元]。3.平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百城公司)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美加德公司)因代位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所开发的位于建阳区××道××转水埠《XX名君》楼盘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存,保存价值为1500万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上述约定,平安公司应对美加德公司的损失与百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能会因其财产或者行为被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百城公司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百城公司应对美加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美加德公司的损失为421050.41元,故在421050.41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平安公司自愿为百城公司的诉讼保全承担赔偿责任,美加德公司诉求平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百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美加德公司损失421050.41元;二、平安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美加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748元,由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71元,百城公司负担4577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除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一审认定事实中“2017年7月25日”系笔误,应更正为“2017年7月27日”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中的笔误部分予以更正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向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7)闽070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幢××层××幢××层××幢××层××房××幢××层××幢××层××幢××幢××层××房××幢××层××幢××层××幢××层××幢××层××幢××层××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幢××层××房××5处房产。2017年8月1日,查封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幢××幢××幢××幢××幢××4处房产。2017年8月2日,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一审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审查建议书,提出查封财产清单没有一审法院盖章确认,要求一审法院予以审查确认。2017年8月7日,一审法院向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7)闽0703执保2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一审法院提供《保全清单》对房产进行保全查封,《保全清单》之外的房产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查封或解除查封。同日,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2017年7月31日查封的25处房产、2017年8月1日查封的9幢、10幢、11幢、15幢共179处房产,8幢1-3店、5-13店、15-17店共15处房产未解除查封。2017年8月8日,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幢××幢××幢××幢××幢××幢××处房产。2017年8月9日,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美加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幢××层××杂共一处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民事主体启动司法程序限制他人财产权利的诉讼行为,该行为很可能对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使造成重大影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防止当事人遭受其他损失,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可能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切实得到赔偿。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因此,财产保全应审慎为之,即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慎重决定是否有必要及在多大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因此,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且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来看,具体分析如下:一、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正当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衡量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条件之一。案涉财产保全的发生系因百城公司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而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经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百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案涉财产保全申请因其依赖的诉讼请求不合法,而不具有正当性,案涉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客观事实。二、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判断百城公司的申请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百城公司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为考量。首先,百城公司在代位权纠纷案件中有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故其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进而对财产保全有可能错误亦应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其次,百城公司在代位权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系美加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明确吴国强仅分得御景湾一期开发的共计88套房产权益,百城公司在与吴国强的借款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已经申请对吴国强在御景湾一期分配的资产予以保全,但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又申请不要求拍卖在诉讼阶段所保全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转而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对美加德公司财产予以保全。第三,百城公司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提供了美加德公司233套房产线索,且未对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日释明后,仍坚持查封。第四,百城公司在代位权诉讼案件中将申请标的由2048.725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后,但未相应的申请人民法院降低财产保全的数额。综上,秉持审慎保全之态度,应认定百城公司对财产保全未尽必要注意之义务,其对案涉财产保全错误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是否超出其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同时,人民法院非财产评估机构,申请人亦应当对其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超标的进行评估和测算,故不能以财产保全申请得到人民法院准予作为申请人主观上无过错的认定依据。三、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且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查明,经百城公司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对美加德公司名下房产进行了大面积的保全,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美加德公司的房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会导致其房产无法销售的后果,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美加德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房产被大面积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造成其商业信誉的损失,从而对其所开发的房产销售、银行贷款等业务均产生不良影响。故应认定因案涉财产保全,客观上必然给美加德公司造成商业信誉损失。同时,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7民终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美加德公司100万元现金,在美加德公司尚需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的情况下,亦会给美加德公司带来银行贷款和存款的利息差额损失。综上,百城公司应依法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美加德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因商业信誉损失的具体数额确实难以举证,本院根据百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程度及因财产保全行为对美加德公司产生的影响,酌定百城公司应赔偿美加德公司商业信誉损失和贷款利息差额损失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对于美加德公司的损失数额认定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最后,因平安公司为百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一审法院提供保函担保,故平安公司应对百城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平安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

二、南平市建阳区百城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48元,由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88元,由南平市建阳区百城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元,由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6元,由南平市建阳区百城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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