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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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3元,减半收取计5391.5元,由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