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3元,减半收取计5391.5元,由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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