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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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追偿款52926.05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926.0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对被告贺**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