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刘**、惠州市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020179911391989)。 二、被告袁**、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7569.04元及利息14709.89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相关利息按原、被告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 三、被告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840元。 四、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刘**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博罗县岗上埔(土名)金昌凤凰苑四期27栋住宅楼8层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证明第0××5号】的拍卖、折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惠州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7元,由被告袁**、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