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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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隆昌洞藏印象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支付贷款尚欠本金101204.75元及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1月3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隆昌洞藏印象生态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4.00元、财产保全费1170.00元,由被告***、***、四川隆昌洞藏印象生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