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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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杏坛镇华鼎康荣金属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顺德区杏坛镇华鼎康荣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拖欠的租金23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梁**、顺德区杏坛镇华鼎康荣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垫付的税款10675.09元;

三、被告梁**、顺德区杏坛镇华鼎康荣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违约金10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顺德区杏坛镇华鼎康荣金属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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