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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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众联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87.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计48.43元,由***负担22元,由***与唐山众联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