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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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博航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博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博航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四川博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四川省资中县;房产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字第××号、资中县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927.24平方米、927.24平方米;土地证号:资中国用(2013)第**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博航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19元,由被告四川省博航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