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松田绿色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松田板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松田板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产品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开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松本新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货物买卖之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开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是“开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但在开平市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开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虽然在江门市有且仅有一个仲裁机构为“江门仲裁委员会”,但“开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不能够确定或视为“江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松田板业公司与松本新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本院确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不能作为约定仲裁的依据。

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的松本新材公司所在地开平市赤坎镇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松本新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案件管辖权,其裁定驳回松田板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松田板业公司上诉请求驳回松本新材公司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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