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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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52432.08元; 二、由被告天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具体为:以55481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76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34元,被告负担4535元,鉴定费6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