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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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品六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品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琳、柳辉义、李志远、刘文敏、陈思、陈维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琳、柳辉义、李志远、刘文敏、陈思、陈维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产; 三、查封上述房产后,解除对广州品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05××××0789)账户内存款1901514.2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品六实业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