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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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四川傲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8164.32元及利息(利息以38164.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傲龙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