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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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元、到期利息345.38元、罚息(截至2021年11月7日为282.26元,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截至2021年11月7日为50.12元,此后以尚欠到期利息345.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