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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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林**、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借款本金199365.05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21年4月21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林**、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律师代理费4043元; 三、林**、苏*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林**、吴**、林**、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