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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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 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675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静好商行与永泰公司、济南建材商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113民初4675号,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永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长清区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和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泰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6日收到长清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驳回追加被告和移送管辖申请。现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本案管辖异议裁定,特此提出上诉。关于被上诉人静好商行获得的两张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7.778047万元,共计157.778047万元,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上述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及付款人。同时,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该案出票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则该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此,上诉人认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的权限,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作为持票人选择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作为原审原告,其对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诉求。被上诉人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原审起诉的被告之中,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的涉恒大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