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纬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纬置地公司申请再审称:1、“剩余5%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的认定错误,涉案工程自交付使用起持续发生严重渗漏水质量问题,已发生近千万维修费未处理,一、二审法院径直判决经纬置地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2、法院判决未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在未对第三方维修费等金额做出确认的情况下,径直判决经纬置地公司全额支付工程质保金,于法于理均无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增加了经纬置地公司合法按约履行总包合同的成本,且纵容了违约方的不当行为等。综上,经纬置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南公司提交意见称:1、两级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清晰明确,法律关系认定准确。2、本案工程竣工后验收质量合格,保修金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3、经纬置地公司既主张维修费又不退还保修金,明显要双重获利,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4、本案审理不需要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5、中南公司在建筑行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拥有多项国家颁布的荣誉,并非经纬置地公司诋毁的没有专业能力,发生质量问题后没有正常维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南公司与经纬置地公司签订的《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结算价的4%,质保满五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结算价的余款。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24日竣工备案,经纬置地公司对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维修费用已在他案另行诉讼,并在本案一审审理中确认无新增维修项,明确不再以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维修费用为由拒付质保金。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剩余5%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中南公司要求经纬置地公司支付剩余5%工程款的主张予以准许,并无不当。经纬置地公司主张本案应以质量保修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需中止审理。但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故一审法院未采纳经纬置地公司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并无不当。经纬置地公司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提供充分依据,并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经纬置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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