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博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明确表达不同意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一审法院同意追加第三人违法。《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原告作为持票人享有对前手追索的选择权,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本案原告并未起诉出票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票据纠纷的当事人,也非必要当事人,因此最高院有关恒大公司的管辖规定在本案中不予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八十一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只有两种: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表明:1.原告无权在起诉状中随意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综上,一审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违法。 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东博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本案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东博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原审法院应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涉案当事人无集中管辖规定中的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即使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20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