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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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12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9元、保全费4102元,由原告***负担7214元,由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