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欠款140万元(62.947482万元+37.052518万元+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86%计算至欠款完全清偿为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6%计算至欠款完全清偿为止);

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由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韩**、代**、韩秋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湖北添福星食用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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