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湖北泰云建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745号 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李**、潘**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29.39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