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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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