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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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汉桂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汉桂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返还97500元给原告苏**; 二、被告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汉桂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苏**(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杨**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庞**在未缴交29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被告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钟**对本判决第四项被告庞**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杨**对本判决第五项被告钟**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由被告广西汉桂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市桂台投资有限公司、庞**、钟**、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