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真诚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真诚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35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以963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1月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3月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真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李**名下坐落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屋在1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官*对100万元的借款本息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真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