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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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2580500元、违约金1127750元,总计33708250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 二、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929元; 四、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于**、姜*、李**、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091元由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于**、姜*、李**、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