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顺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33921元及违约金106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开始,被告因承建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分拨车间”施工所需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原告从11月份开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书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计划供货砼数量约3000立方米,砼款金额约150万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如下,每月20日前付上月砼款的80%,20%余款在工程主体结顶后3个月内付清。 原告从2019年11月开始至2020年10月共向被告供应价款为1804449.5元的预拌混凝土。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20年4月15日开具金额为43543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5月21日开具金额为8350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3日开具金额为4172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1月27日开具金额为1166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票金额为1804449.5元,但被告仅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435438.50元、2020年7月7日支付835090元,尚欠货款533921元至今未付,从而引起纠纷。 被告中城投六局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书,证明原告将预拌混凝土供应给被告以及对供应对价、供应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的事实; 4、销售结算明细表、工程对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现被告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533921元的事实; 5、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被告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对应支付货款、原告的开票金额以及被告还有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付款的事实; 6、律师函、EMS回单,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拒绝签收的事实; 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公司员工章安特与被告案涉供货项目总负责人程玉亚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程玉亚负责案涉项目并对案涉项目的工程所涉的混凝土购货款进行对账、交接等事项。 被告中城投六局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1-7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1-7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顺新公司与被告中城投六局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3921元、违约金10678元,合计人民币5445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9元,减半收取计4569.5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