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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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上诉称,1、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11894号之三民事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2021)鲁0113民初1189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并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人作为持票人,依法有权选择对被上诉人行使追索权,而上诉人并未将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也未将其列为第三人,更未收到将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裁定,因此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也并未涉及恒大地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不应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有六个被告,其中,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故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正是因为作为出票人的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汇票,才会引起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行使追索权,将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也并不利于票据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本案涉及标的为242,572.35元,不符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亚特电机有限公司、林州惠润衡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郑州迎白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亚特电机有限公司、林州惠润衡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郑州迎白商贸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原审法院应尊重上诉人的诉讼选择权。被告之一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对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诉求。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被告之中,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的涉恒大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1894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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