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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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0953.61元及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复利30232.99元,之后的利息、复利合计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计114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96.5元,被告徐**负担1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