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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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凯弘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东辰家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温州东辰家纺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停止对温州凯弘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龙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内银行存款30万元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既已选择对案涉30万元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其已不具备提出本案诉讼的条件,应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东辰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