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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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王**、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96658.7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王**、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