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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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9513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